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解读
为了准确理解和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内容,该解释根据相关法律和审判实践制定而成。以下是其关键内容的解读:
一、一般规定
解释对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定义为虐待,并明确了“与他人同居”的定义。对于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则应当受理。对于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提起诉讼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二、结婚
解释明确了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以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处理办法。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和情形,也进行了详细规定。解释还涉及了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的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婚姻效力审理等问题。
三、无效婚姻
本解释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无效婚姻情形的认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等。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的无效婚姻请求,法院同样应当受理。
四、其他规定
解释还涉及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中的财产处理、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胁迫结婚的情形、撤销婚姻的期限以及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一、婚姻无效与财产处理
当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某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会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判决书送达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某一方所有,否则视为共同共有。
二、夫妻权益
在夫妻生育权时,若一方以另一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若夫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将依法处理。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分配涉及多方面的规定。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财产处置与债务
夫妻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共同所有的房屋,若第三方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完成不动产登记,则另一方追索房屋的主张将不予支持。若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
对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债务方面,若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在亲子关系方面,若一方起诉请求否认或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了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一方的主张成立。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父母子女关系,若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对于抚养问题,尚在校接受一定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或由于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视为不能独立生活。民法典所提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若父母一方或双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在处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时,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将按照民法典的原则进行处理。
在特定情况下,父亲请求直接抚养子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子女不宜随母亲生活的情况。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希望直接抚养。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长期随其生活,改变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以及其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人民法院会优先考虑其直接抚养。
在父母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子女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这可以作为直接抚养的优先条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只要这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人民法院就会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抚养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况,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若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对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若生父或生母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法律也规定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或者其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等。同样,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也被法律所规定。
第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子女及其法定监护人,包括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等,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第六十八条:对于那些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个人或组织,法院将采取法律措施,如拘留、罚款等,但绝不能用这些措施来侵犯子女的人身自由或限制其探望行为。
第六十九条:在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的过程中,财产和债务处理协议是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双方最终未能成功离婚,一方在诉讼中反悔,法院将认定该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做出判决。依照民法典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和债务处理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因履行这些协议引发纠纷,法院将受理相关诉讼。
第七十条: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反悔财产分割协议,并请求撤销,法院将受理此案。但经过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法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一条:在涉及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时,法院将根据夫妻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和这些费用的平均值来计算共同财产。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年龄差。
第七十二条:当夫妻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形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时遇到困难,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三条:在涉及分割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如果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重点在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尊重其他股东的意愿。
第七十四条:对于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将根据企业其他合伙人的意见来做出决定。这旨在平衡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尊重企业合伙人的意愿。
第七十五条:对于夫妻一方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根据企业的情况和双方的主张来做出决定。这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尊重企业的运营实际。
第七十六条: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争议时,法院将根据双方的主张和房屋的实际价值来做出决定。这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同时考虑到房屋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值。
第七十七条:当双方在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使用权的判决。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再次提起诉讼。
在夫妻共筑爱巢的过程中,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是双方共同努力的见证。在婚姻走到尽头时,这些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便成为离婚案件中的焦点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这是对双方共同财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对于那些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即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无法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这并不意味着出资方的权益被忽视,出资部分可作为债权得到保障。
在养老金的问题上,若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另一方无法主张分割基本养老金。但若婚后以共同财产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养老金账户中的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遗产,起诉离婚时,另一方需待遗产实际分割后再行主张分割。这是对继承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同样,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事务的,视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处理。
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尚有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这一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保全措施方面,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关于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遵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况处理。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若双方都存在过错情形,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希望每对夫妻都能珍视彼此的感情和共同的财产,共同创造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依据法律和专业人士的建议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