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鉴定或对特殊刑案起关键作用
关于犯罪心理学在作案模式分析中的应用及其争议
在犯罪心理学的深层次领域时,我们发现源于犯罪心理学的作案模式分析结论是否具有特定性,能否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直接依据,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和法律界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犯罪心理学本身作为一个复杂且颇具挑战性的研究领域,在我国的学术体系里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未知。
回溯我的学术初衷,我原本打算深入研究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我的导师的忠告让我转向刑法理论的研究,指出国内的犯罪心理学领域存在许多伪科学的内容,尚未真正成熟。
结合我所观看的影视作品中关于犯罪的描绘,以及我对犯罪心理学的浅显认知,我认为轰动全国的张扣扣案的辩护词中,也融入了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内容。尽管我对第二份辩护词的评价不算太高,但认识到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目前尚未能被证实或证伪的尴尬境地,不具备法定的“证据品格”。这份辩护词虽然长且复杂,却引起了我对犯罪心理学未来发展的思考。
在张扣扣案的公诉词和辩护词中,我发现辩护词所强调的“复仇”其实并不是应该引起我们深思的点。在一个追求文明和法治的社会里,复仇是不应该被放大和强调的。真正值得我们思考和推动的是犯罪心理学鉴定的发展。这个案件的焦点其实在于精神病鉴定。即便法官没有允许进行此类鉴定,辩护律师也应该坚持不懈地要求,结合相关表征,将被告人视为一个完全有病的人来看待,并着重论述未能进行鉴定的不合理性。
我对未来抱有一个新的展望:如果张扣扣案能够提升公众对犯罪心理学的认知度,那么在多年以后,犯罪心理学鉴定意见或许能具备真正的证据资格,或者至少能够通过证据转化来作为证明被告人主观方面的材料。这将使整个司法鉴定体系乃至证据认定标准更加完善。随着大数据的不断发展,我们研究刑事领域的无论是公检法还是律师,都需要在“主观方面”寻求突破或理由。因为客观方面随着大数据的发展会逐渐明朗化,而主观方面的研究将更加重要。当前,犯罪心理学在国内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可谓是爹不亲、娘不爱。但我坚信,只要我们持续努力推动,未来一定能在这一领域取得显著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