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去痘修复液-脸蛋溃烂
年轻女子阮某在使用私人化妆品店导购员推荐的“去痘修复液”后,皮肤状况恶化,被诊断为过敏性皮炎。阮某因此将化妆品店负责人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经过集美区法院一审和厦门中级法院二审,最终判决经营者杨某支付消费者阮某补偿款2000元。
回顾事件经过,今年一月,阮某在杨某的化妆品店购买了“佩芬兰去痘修复液”。使用后的第二天,她的脸上便出现发红症状,随后红肿、溃烂、刺痛等症状加剧。杨某的工作人员在确认情况后,立即退还了产品费用,并陪同阮某前往多家医院就诊,最终确诊为过敏性皮炎。尽管杨某在一周内陪同阮某就诊三家医院,但阮某的症状仍被认定为使用产品导致的后果。
对于阮某的诉求,杨某在一审中提出了反驳。他认为,阮某的过敏性皮炎与使用其产品之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法院认为,考虑到阮某是年轻女性且使用涉案产品后出现了严重的皮肤问题,适用公平合理原则,判决杨某予以阮某2000元的经济补偿。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权威法律专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无论是否有导购员的指导,化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在商品包装上明确标明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以及不适用的人群或肤质。如果没有必要警示而消费者因使用产品导致损失,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赔偿。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当谨慎选择,注意查看产品说明和警示。化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履行其社会责任,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真实情况和可能的风险。对于因使用产品导致的损失,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要求合理的赔偿。作为消费者,我们的健康和权益不容忽视,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习编辑:易校吉)(中国第一皮肤病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