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惩罚=性变态?!
关于人们的性生理和性行为,其属于常态还是变态的划分,有时并非一目了然,需要依据科学判断其发展程度。
例如,男女性生活时的兴奋状态,有时会有咬齿的行为,这种被称作“情咬”的现象,被视为正常。如果此行为过度,以至于造成流血甚至肉体损伤,那就步入了变态的界限。
再比如,“睹物思人”是一种再正常不过的情感反应,如果人们只迷恋于物品本身,对与之相关的人却漠不关心,甚至达到如痴如醉的程度,这就偏离了正常轨道,步入了性变态的范畴。
关于性惩罚,轻微的行为并不属于性变态。例如,夫妻间的争吵,或一方做出令另一方生气的事情,当另一方在性生活时拒绝配合,似乎可以理解。但这种行为不应被归为性变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行为是正确的。夫妻间的性生活应该是感情和肉体相互交融的快乐时刻。如果双方都能得到满足,无疑会加深彼此的感情。相反,如果性生活不和谐,或一方粗暴拒绝另一方,会让对方感到受辱。即使暂时对性生活没有兴趣,也应该妥善沟通。
据我们所知,女性进行性犯罪的动机中,有19%是为了性报复。她们曾遭受男性的玩弄和伤害,因此对男性产生敌意,发誓要报复。她们会主动勾引男性,在过程中对男性造成肉体上的伤害,或使男性感到痛苦,公开羞辱男性这种心理和做法已经超越了正常的范畴。
由此可见,为了发泄一时的不满情绪而进行性惩罚,但不伤害对方身体,这是可以理解的。一旦行为过度,那就步入了变态的界限。
关于性变态的原因,有人认为与基因、生理和性激素无关。他们在性欲对象和满足方式上与众不同,但除此之外,他们的人格特征与正常人并无显著差别。与任何其他心理疾病一样,对性变态者应及时进行心理治疗以提供援助。
(实习编辑:邓碧琴)这篇文章以生动的文笔和丰富的实例了性生理和性行为的常态与变态的界限,引发了人们对这个话题的深入思考。